1,綜合計稅
如果我們的月累計收入在扣除累計扣除項目後為負,那麽我們可以選擇將其並入綜合收入。
簡單的理解就是我們平時代扣代繳的時候沒有預繳過稅。同時,我們每年的部分獎金可以從我們的扣除項目中扣除。
在這種情況下,每年的壹次性獎金可以並入綜合所得,這樣可以節稅。
2.分開征稅
如果我們的月累計收入在扣除累計扣除項目後為正,並且提前繳稅,那麽我們應該選擇單獨納稅。
如果我們每個月申報壹次稅,我們需要預先支付稅款。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並入綜合所得,也達不到節稅的目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需要並入綜合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發給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