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並不包括所有的個人收入,例如壹些免稅收入或者非稅收入等。此外,具體的稅率和征管方式也會因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