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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021

法律主觀:

壹、 個人所得稅 免征條件:《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 基本養老金 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 簽訂的協議 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個人所得稅減征條件《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客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壹、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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