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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逃避稅務罪

法律主觀:

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壹種稅。由於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復雜,難以全面真實掌握壹個人的實際收入,在稅務稽查工作中,對個人所得稅采用往往側重於企業所提供的“ 工資 花名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等與個人所得稅稅務稽查的科目的分析和核查上,但是,對於壹些財務管理混亂、記帳不規範,財務人員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等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缺乏有力的書面 證據 等情況,會造成個人所得稅檢查困難。如何進壹步加強個人所得稅檢查,探討如下: 壹、個人所得稅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股東收入通過企業以報銷發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費用賬戶中列支。比如通過差旅費報銷形式,報銷股東或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個人行為的機票、住宿票;通過汽車油料費形式,報銷股東或其家屬成員的油料費、汽車修理費;通過餐票形式,報銷股東或其家屬成員個人行為的招待費,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發放員工獎金通過報銷發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費用賬戶中列支。比如通過差旅費報銷、餐票報銷、工會活動、文體活動、購買辦公用品等形式報銷實質上屬於員工個人獎金收入,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股東通過分處(在其關聯企業)取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工薪收入形式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用工復雜,人員流動性大,崗位設置靈活,聘用員工人數很難準確核實的企業利用虛構員工人數,壹人用兩人名,或者更多,用於發放補貼、兌現和 年終獎 等,達到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對於以上四種情況都是在稅務稽查中碰到的難以找到有力證據能確定其為計稅依據的稅收管理空白處,而且這四種情況在大量的“家族式”企業和高收入行業為逃避納稅義務利用的手段,嚴重地破壞了納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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