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個人所得稅退稅是指在稅務局最終匯算清繳後,對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予以退還。個人所得稅可以申請退稅的情況有:1,上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2.上壹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5.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如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等。7.如果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在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等。、全年應退或應納稅款(綜合所得-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計算結果大於0則退還全年預繳稅款,計算結果小於0則退還。綜合收益021年1年1年至1年1年1年2月31年(以下簡稱“綜合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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