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務合同在稅務處理上有什麽區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在壹定時期內為用人單位從事某項或某些工作,用人單位以工資薪金形式支付勞動者。稅務處理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雇用的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從業人員不在此列。《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服務的,不在此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並列舉了四項非經營活動。《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個人為其所在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在支付時代扣代繳。綜上所述,個人為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在領取工資薪金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