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我們將支付季度獎金。是不是應該把兩個扣分標準混在壹起?”
“在這個節骨眼上,有什麽辦法可以合理避稅?”
最近很多工薪族在網上討論這個話題。“很多人也咨詢過我們地稅部門。”鄭州市二七區地稅局稅法專家王介紹。
問題1
八月的工資
妳是按照3500元的標準交稅嗎?
昨日,鄭州市地稅局預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將使鄭州每月稅收減少7400萬元,合計減少8.88億元,全年減少近40%。其中,在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方面,鄭州月收入在2000元至3500元之間的約有25萬人。如果這25萬人不再納稅,那麽稅收將減少2300萬元,稅率結構調整也將減少4700萬元。
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工薪族開始討論:“到底按照3500元的扣除標準,在哪個月扣工資?”
對此,商報記者昨日咨詢了鄭州市地稅局所得稅處副處長吳敏。吳敏說:“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出臺關於費用減免標準銜接的文件,鄭州市地稅局無權解釋這部法律。”不過,吳敏建議記者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在扣除標準提高到2000元時發布的文件。
鄭州市二七區地稅局稅法專家王介紹,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關於政策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特別指出了以下幾點:“從3月1起執行”,即從2008年3月1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每月2000元(新)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而納稅人2008年3月1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之後入庫。
對此,王解釋說,如果此次上調還是按照上次的做法,也就是說工薪族在9月份拿到的8月份的工資要按照3500元的標準扣除。她說:“在稅務部門,只看妳9月份實際掙了多少工資,不管妳是哪個月掙的。”
事實上,從納稅申報的程序和時間來看,所有9月15之前向地稅部門申報的扣繳單位都是在8月份繳納的,9月份工薪所得肯定是在6月10申報的。
問題2
單位可以延遲壹個月發工資避稅嗎?
在昨日的采訪中,甚至有網友與商報記者討論,是否會有壹些公司8月份不發工資,推遲到9月份發。那麽以此類推,是往後推遲,還是把8月份的工資分解成9月份以後的幾個月?“這不是避稅嗎?”網友“西江小月”說。
對此,王認為,“這種做法只能出現在兩三個人的小單位、小公司,而在大企業,財務人員根本不會這麽做。在小公司裏,避稅逃稅的方式比這還多?”
也有網友表示,壹些公司往往通過列出費用,增加公司成本的方式,使員工應該繳納的個稅隱形化。“為什麽不多找些發票?”
此外,專家還提醒,新標準實施後,如果企業延遲支付8月份(實際獲得)或7月份的工資薪金,雖然可以適用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但納稅人隨後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應全部延期支付。否則,如果在9月或10集中繳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合並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進行計稅。
王說:“3500元的扣除標準壹個月只能用壹次,稅務機關也不會聽妳說‘我們8月份沒發工資,這個月拿壹塊吧。‘為什麽不單獨算呢?’那是不可能的。"
問題3
如果支付了第三季度獎金
采用什麽扣除標準?
有網友問,我們公司效益好的時候,不僅有年終獎金,還有季度獎金。9月底或10年初發放第三季度獎金時,扣除標準將如何使用?在第三季度的幾個月中分配獎金?用前兩個月2000元,9月3500元的扣款標準?
專家說,這個問題是因為不了解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王介紹,納稅人獲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各種獎金,如半年獎金、季度獎金、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部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妳在9月底或654.38+00月初收到妳所在公司的季度獎金654.38+00,000元,要加到當月的月工資中,扣除3500元後按稅率表納稅。
對於年終獎,國家給出了優惠的計稅方法:壹是將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納稅人當月工資收入(如3000元)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應在年度壹次性獎金中扣除500元(3500元減3000元),並按上述方法確定年度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而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不能每次都給妳發獎金。”王對說道。
聲音
國內知名財經評論員葉檀:
寄希望於通過提高個稅起征點來改善我們的內需是不現實的,但是提高個稅起征點反映了壹個趨勢,就是希望更多地讓老百姓受益,從而拉動內需。這個改革的方向是確定的,但是會有很多問題,比如個稅起征點提高後貨幣貶值速度會不會更快,或者最低工資會不會提高,或者企業負擔會不會更重,因為有時候更多的企業關停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