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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中的其他扣除項中的年金扣除條件

個人所得稅中的其他扣除項中的年金扣除條件

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1、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所繳納部分應並入到其當月收入中,企業繳納部分則應單獨適用稅率,通常情況下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部分適用稅率不同,且不再減除任何費用,即雖然將企業所繳納年金部分單獨作為壹個月薪金,但因為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時已考慮到其生計扣除費用,在計算企業所繳年金時不再考慮費用扣除問題,且單獨適用稅率,這樣往往企業所繳年金部分可以找到壹個比工資更低的稅率,年金的計算方法特殊之處也在於此.

2、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能分攤到所屬月份,而應將其作為繳費所屬月份的單獨壹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這壹點,與我們目前所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應於個人實際取得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壹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屬於不同月份的工資薪金除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都不允許進行分攤.

3、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第五條規定,對於該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扣除指的是什麽?

個人所得稅中稅法允許的其他扣除指的是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在計算年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壹)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壹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壹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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