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區、洲、盟)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2號(2018):“1。需要進行綜合所得最終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從業,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對於未工作或未就業的納稅人,適用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可以選擇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較高者。文件要求在主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不是在主工作城市租房。
2.納稅人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
3.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
4.納稅人及其配偶未選擇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以上四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缺壹不可。
擴展數據:
演繹例子
小宇在省會城市工作,壹直沒買房也沒租房。她的月工資是8000元,可以享受新規定中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那麽她每月應納稅額是:
5 000+1500=6500(元);
8 000-6500=1500(元)。
不同租房的政策扣除標準也不同:
1,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1.8萬元(每月1.5萬元);
2.其他城市,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654.38+0萬的,扣除標準為每年654.38+03 200元(每月654.38+0.654.38+000元);其他城市,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含)的,扣除標準為每年9 600元(每月800元)。
註意:5000元是月門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