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資料留存幾年
1、《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3、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二、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2)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並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壹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後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壹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壹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壹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