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股東以不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後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後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二、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三、企業發生股權交易及轉增股本等事項後,應在次月15日內,將股東及其股權變化情況、股權交易前原賬面記載的盈余積累數額、轉增股本數額及扣繳稅款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