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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邯鄲市經濟適用房在哪申請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 2007-12-09

邯鄲市人民政府

關於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壹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幹意見》(冀政[2007]95號)、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和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壹)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服務的壹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加大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力度,本著統籌規劃,分步解決的原則,力爭到“十壹五”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進壹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從2008年起將保障範圍逐步由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做到應保盡保。

(四)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壹次。

(五)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必備條件是:

1.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六)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及方式

保障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保障標準30平方米,最高保障標準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及時報上壹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及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標準內給予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障標準內全額免除租金。

實物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物配租房源主要采取在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建廉租住房和購買符合標準的存量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等方式解決。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不包括水、電、暖、煤氣、物業等費用。

(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1.土地出讓凈收益,比例不得低於10%,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適當提高比例;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後的余額;

3.財政壹般預算資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市財政每年在作預算安排時,應將籌集的前兩項資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如果不足,再從壹般預算中安排壹定資金加以彌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項目預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專款專用。

(八)申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符合當年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

(1)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2)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3、公示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後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訴應及時受理,並核實情況,答復意見。

4、審批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同其簽訂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協議或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房屋維修責任;

(6)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8)其他約定。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房源按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狀況,由低向高安排,同等條件搖號確定。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確定的住房在所在居委會(社區)二次公示。

5、監管

城市低收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拒絕接受上述規定處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由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

(十壹)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壹次。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必備條件是:

1、申請人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確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過去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三)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審批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儲備和年度用地計劃情況,分年度擬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並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必要的前期準備後,逐級報省建設廳審批。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註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前期準備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完成前期準備報省建設廳批準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法人招標。

招標文件應包括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建設質量、銷售價格等。招標底價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凡不具備在開工前確定公布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並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項目法人資格後,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中標業主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上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達到開工建設條件時,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憑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辦理開工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土地後變相搞其他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否則,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五)嚴格控制建設標準。2007年8月10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印發之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單位應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定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標準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手續。

(十六)改革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須將經濟適用住房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理銷售。

(十七)嚴格監管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中標價格即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中標價格和樓層、朝向差價由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八)嚴格執行供應對象審核程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

(1)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2)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3、公示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後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申請人的情況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4、審批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經審查或復審調查異議成立的,不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購房

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申請人,可持準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輪候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向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當申請戶數多於所能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進行安排。同等條件時采用搖號方式確定購房人。

(十九)改革經濟適用住房轉讓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房人從2007年5月1日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以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轉讓,但必須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理,以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和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轉讓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

(二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1、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3、未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4、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二十壹)大力實施舊住宅小區改善工程。市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要對舊住宅小區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基本情況檔案。對環境臟亂差、亂搭亂建的舊住宅小區進行治理,對舊住宅小區內的房屋、道路和各種管線、服務設施、環境衛生實施改造工程。治理資金要通過“政府補壹點、公用設施運營單位投壹點、原開發建設單位拿壹點、居民出壹點”的辦法解決。爭取用三年時間使舊住宅小區的居住條件有較大改觀。

(二十二)強力推進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造工程。對不具有改善和保護、利用價值的棚戶區(危陋住宅區)進行改造。主城區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納入舊城區片和城中村改造範圍,由市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拆遷計劃,享受政府有關優惠政策。堅持政府部門主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在改建過程中,對被拆遷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於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對開發項目,也應根據實際,實行優惠政策。用於安置被拆遷居民的住房,必須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住宅設計規範》。市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拿出實施方案。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為招用的農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標準和基本衛生條件的居住場所。城中村改造時,要統籌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房屋。

五、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十四)壹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壹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障土地供應。三是住宅小區外城市基礎設施由政府負責建設。四是商業銀行根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的申請向其提供貸款,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發放。五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六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的,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新開工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應達到上年度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10-15%,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要滿足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需求,由規劃、國土部門優先安排。

(二十六)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均按不少於總量建築面積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規劃部門根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總體需求,進行統壹安排。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二十七)加快制定各種配套文件和規定。市民政局要抓緊制定《邯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

五、強化各級各部門的職能和作用

(二十八)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體系。在市住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市住房聯席會議對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指導作用。

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招標方案等由市住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確定。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及各縣(市)、峰峰礦區要整合房產管理部門現有事業機構編制資源, 2007年底前成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為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和銷售代理等事宜。市編辦要督促抓緊落實編制。

財政部門應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市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價格、稅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住房公積金等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強化服務,***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九)編制並認真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規劃。城市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規劃應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和比例結構,要與全市住宅發展規劃相協調,並將具體項目落實到各個地塊,分年度落實建設指標。

(三十)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三十壹)各有關部門要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市政府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對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底進行考核。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十二)本意見適用於邯鄲市主城區,其他縣、市和峰峰礦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十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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