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結《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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