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
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所開具和收取的各種收付款憑證均為普通發票。
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
前提條件對方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才可將普通發票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操作如下:將開具給對方的普通發票收回,粘貼在原發票存根存後,並蓋作廢章,再開具壹張紅字普通發票,之後,可開具壹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