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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稅嗎

免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履行原房屋產權所有人的納稅義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壹款、第二款分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暫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這裏需要予以正確理解的是,納稅人銷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築業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兩部分,財稅〔2009〕111號和財稅〔2013〕62號中免征營業稅規定僅是針對銷售環節,自建環節所涉及建築業營業稅並不免征。由於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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