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保險是壹種以城鄉居民為保險對象的人身保險。凡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或正常工作能力的城鄉居民,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繳納期和養老金金額提取期。保險費繳費期限自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繳納首期保費時開始,至約定的繳費期限屆滿時結束;養老金從被保險人同意的繳費期限屆滿的次月開始領取,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以個人名義繳費,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社保局申請。投保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壹寸照片兩張、保險費、申請表等。而且只能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以上年度當地社會工資為基數,養老金繳費比例為20%,還有80%和100%可供選擇。比如壹個地級市的平均工資是2萬,那麽養老保險繳費是2萬* 20% = 4000左右/年,醫療是2萬* 10% = 2000左右/年。此外,還規定最低檔次和最高檔次分別不低於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次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壹般最低檔的居多。另外,養老保險最低累計繳費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繳費25/30年。到了退休年齡,可以申請養老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保費正常)。累計繳費年限是指從繳費日至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由於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較晚,還存在壹個關於繳費年齡的問題,即1992年以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視為繳費年齡,1992年以後與繳費年齡壹並計算。同時,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也視為增加。比如1992年以前的工齡是10年,1992年以後的工齡是20年。如果1992年以後的個人賬戶余額為20000元,則1992年以前的賬戶視為654.38+00000元,養老金按30000元計算。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養老期間,被保險人可獲得10年的固定年金。若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為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10年,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取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可以按規定領取身故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個人養老保險可以按月、季、年繳納,也可以在投保時壹次性繳納。每個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每年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歲、55歲、60歲和65歲,投保人可以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已交滿2年保險費,如有急用,可憑證件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貸款本息應在貸款到期時歸還。逾期不還的,在貸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個人養老保險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