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但在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7號(2014)規定,個人轉讓其股權時,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三)股權轉讓申報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申報收入;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
(五)不合理無償轉讓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個人以公允價格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