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此案件,稅務人員作出上述處理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旅行社所開具的發票雖真實合法,但所附合同條款內容都是“幾人到某地,承擔交通費、遊覽參觀費、食宿費”,無法證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
其次,經過進壹步核查發現,涉及國外差旅費的部分,該企業雖取得了當地酒店的發票,但酒店確認單上的人員姓名並不是企業在職員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發票雖都為真發票,但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發票開具時間大多在法定節假日。並且,除了發票,該企業無法提供任何其他憑證。
對以上三項行為,稅務人員約談了企業相關負責人。在證據面前,企業不得不承認,這些非正常的大額差旅費,均為企業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業經營無關,但因取得了真實合法的發票,財務入賬時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做了列支。
之前大家所涉及到的差旅費的問題,僅僅是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我們對詳細資料進壹步證實,看能否在企業經營費用中列支。大家在差旅費的問題上需要多加註意,以防導致稅務風險,讓企業承擔行政處罰不說,還要影響我們企業的信用級別,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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