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轉讓無形資產的收入,即轉讓價格減去轉讓過程中的營業稅和其他稅費。從轉讓所得中扣除規定的扣除標準,得到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具體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 ×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 (1-20% )× 20%。
(2)張將商標使用權轉讓給ABC公司,取得價款65438+萬元。相關稅費計算如下:
1,營業稅:10× 0.0555 = 0.555萬元。
2.轉讓收益:10-0.0555 = 94450元。
3.個稅:9.445×(1-20%)×20% = 1.511.2萬元。
值得註意的是:個人以無形資產入股,不屬於無形資產轉讓,不按規定征收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個人收入應遞延至股權轉讓。單位以無形資產入股,當期繳納所得稅,但營業稅也遞延至股權轉讓,按無形資產轉讓繳納。
二、銷售房地產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出售、轉讓其購買的房地產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購買或者取得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
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因償還債務而取得的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1起,對個人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65438號+011)規定,個人無償贈與房產、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壹)離婚財產分割;:(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向負有直接贍養或者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無償贈與;(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的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單位捐贈給他人的房地產的營業額。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本單位無償贈與他人的不動產的應稅營業額,方法如下:
1,按照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平均價格核定。
2.按照納稅人最近壹段時間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應稅價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率)
企業產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銷售不動產時,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采用預繳方式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預繳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