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年度獎金時,必須填寫“當月工資發放金額”,這是判斷年度獎金計算的依據。如果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但申報“年度獎金”時未填寫或填寫“正常月收入”,會導致年度獎金稅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附:年度獎金計算說明)
二、“年度獎金”申報只計算年度獎金所得稅,不計算正常的月工資所得稅。當月申報的收入包括正常月收入和年度獎金的,應將正常月收入單獨申報為“正常月收入”。
三、填報申報“年度獎金”人員的“月工資額”應與填報申報“正常月工資收入”的金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5)營業收入指:65,438+0。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