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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納稅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避免預提所得稅?

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兩國間稅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締結雙邊稅收協定這壹有效途徑。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締約國雙方都要作出相應的讓步,從而達成締約國雙方居民都享有優惠,而且這種優惠只有締約國壹方或雙方的居民有資格享受。但是,當今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和新經濟實體的跨國自由建立,使其與稅收協定網的結合成為可能,這便為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財務安排開辟了新的領域。比較常見的做法是:跨國納稅人試圖把從壹國向另壹國的投資通過第三國迂回進行,以便從適用不同國家的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中受益。

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類做法: 第壹類:直接傳輸公司。例如,K、L兩國之間未訂立稅收協定,但都分別與M國訂有雙邊互惠協定。K國的甲公司要向L國的乙公司支付股息,乙公司就在M國組建丙公司,由甲先把股息支付給丙,再由丙支付給乙。丙公司就是壹個傳輸公司,它好像壹個輸送導管,使股息迂回於M國,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第二類:腳踏石式的傳輸公司。沿用上例條件,不同的是L、M之間也沒有稅收協定,但M國規定:丙公司支付給他國公司的投資所得允許作為費用扣除,並按常規稅率課征預提稅。這時L國的乙公司在同樣與L國訂立稅收協定的N國(該國對所有公司實行優惠政策)建立丁公司,甲公司先把股息付給丙,丙再付給丁,由丁付給乙。采用更加迂回的策略使丙公司的所得可以大量扣除乙公司投資的支出,又使其在M國繳納的預提稅可在N國得到抵免,還使丁公司的收入享受優惠待遇。丁公司則被稱為腳踏石式的傳輸公司。

第三類:設置外國低股權的控股公司。許多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都有這樣的規定:享受預提稅優惠的必要條件是該支付股息的本國公司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股權不得超過壹定比例。例如,德國簽訂稅收協定的慣例就是將這壹比例定為25%。這樣,非締約國納稅人則可以精心組建外國低股權的控股公司,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稅負。假若我國的跨國公司擁有在德國的全資子公司,中德兩國之間簽有壹般性稅收協定《中德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那麽,該跨國公司可以在我國境內先組建五個子公司,分別註明擁有德國子公司少於25%的股份,從而在中德之間的稅收協定中享受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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