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的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附議”的意思是:附和同意其他代表提出的議案,並作為***同提議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麽?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2、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壹級復議制度;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