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費用沒有正式開具發票,有兩種處理方式:
1.將沒有正式發票的金額記入“其他應收款”,直到有其他發票沖抵。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如果是相關管理人員簽字,也可以記入相應費用,但這部分費用屬於白紙支出,不認稅。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部分支出要調整增加。
借:相關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可以暫按賬面金額預繳季度所得稅;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經企業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追溯扣除至項目發生當年,但追溯支付的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5.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額計算。如果在結算期結束前取得相關發票,企業可以正常進行下壹年度的結算。最終結算期末未取得相關發票的,相關費用不得在下壹年度稅前扣除,實際取得後,準予扣除至項目發生當年。
1.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2.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3.簡單來說,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於公司來說,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也是交稅的費用憑證;對於員工來說,發票主要用於報銷。
(來源:百度百科: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