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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管員要查壹年的賬嚴重嗎

法律分析:專管員要查壹年的賬不嚴重,首先企業要采取自查、自查期間發現不合理的帳務處理問題、寫出自查報告報到稅務機關、然後補交稅款、這種情況稅務機關不會做罰款處罰、同時也不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十條 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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