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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的六個特別項目是什麽?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退稅專項扣除:

1.子女教育:納稅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費用,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繼續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費用,按照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等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用於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取得相關證書當年3600元的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或其配偶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為本人或其配偶在中國境內購房所發生的首筆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壹次首套房貸利息抵扣。

5.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壹個或者多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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