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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1年9月生效。為什麽我們的財務部門在報稅的時候還是按照舊標準繳稅?毫無意義

實際取得並非實際分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操作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2011)明確:“(壹)納稅人2011 9月1

(二)納稅人在2011 9月1日之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 9月1日之後入庫,均按照稅法修訂前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只有正確理解“實際取得”的概念,才能準確執行新規。

壹、新扣除標準的適用(3500)。

實踐中,納稅人應遵循《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於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也就是說:

納稅人9月份依法應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稅法修訂前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納稅人10月及以後依法應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稅法修訂前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二、個人所得稅中的“實際收入”不是實際支付,而是收入的權責發生制。

根據1。國稅函(2009)3號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雖然這是壹份企業所得稅文件,但說明企業所得稅中工資扣除的前提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大多數企業的實際會計方法是:

8月份計入成本的工資,8月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9月份繳納,9月初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這裏企業采用權責發生制。

依據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十壹條本章所稱實際支付的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在納稅判斷中也可以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收益)。

基礎三:各地個人所得稅收入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

比如: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遼寧省地方稅務局[1997]70號關於納稅時間確定的通知。

為規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確保稅款按時足額繳納,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個人是否取得收入的認定標準,即當納稅人擁有其收入(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視為其收入實現。扣繳單位應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是否取得收入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即納稅人對其收入(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擁有所有權時,視為其收入的實現,應按有關規定納稅。

在實踐中,通過稅務征收稽查確定的工資薪金的實際取得,並不意味著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工資,個人有所有權就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將“實際取得”解釋為:“是指職工實際領取工資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所有權期限”。不符合征管的實際要求。

例:2011年9月8日,某公司給員工發放工資3500元(扣除“三險壹金”)。個人所得稅8月份從該工資中代扣,9月份申報(3500-2000)* 10%-25 = 125元。

如果這個工資9月份入賬,9月份個人所得稅要扣到0(35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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