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扣費的標準和方式
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納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按要求壹並繳納,不能只繳納其中壹方的。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2%、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5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50%,個人不繳。社保機構將在下月劃款時壹並劃轉。如果連續三個月未能劃款成功,將停止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繳費業務。若要結算所欠社保費,應到所屬街道社保管理站個人繳費窗口重新申請劃扣。
2、個人繳費由銀行代扣:需要到當地社保局辦理銀行代扣業務,每個月往銀行卡存錢,銀行直接扣款。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扣繳義務人,但扣繳義務人沒有依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規定,個人在社保中心繳納的社保費可以在計算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