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個稅手續費的含義。個稅手續費是指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匯算清繳等業務時,按照壹定比例收取的服務費用。這筆費用實際上是對稅務機關提供服務的補償,其歸屬權應當基於稅法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稅法體系中,對於個稅手續費的歸屬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直接返還給個人還是單位。然而,根據稅法的精神和原則,我們可以推斷出其歸屬權。
壹方面,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個人所得進行征收的稅種,其納稅主體為個人。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個稅手續費與個人的稅收義務緊密相關。另壹方面,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在辦理個稅業務時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並不代表單位有權直接獲取手續費。
在實際操作中,個稅手續費往往是由稅務機關直接收取並管理的。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個稅手續費進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這包括用於提升稅務服務質量、加強稅收征管等方面。
因此,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個稅手續費並不是直接返還給個人或單位的,而是由稅務機關統壹管理和使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或單位在個稅手續費方面沒有任何權益。如果個人或單位認為稅務機關在個稅手續費的處理上存在不當之處,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或維權。
綜上所述:
個稅手續費的歸屬權並不直接屬於個人或單位,而是由稅務機關統壹管理和使用。個人或單位在個稅手續費方面應當遵循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或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