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稅收優惠政策導致退稅
在稅收制度上,政府為了鼓勵某些經濟行為或扶持某些群體,會制定壹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於壹些特定的職業或者收入類型,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稅率或者免稅額度。當納稅人的收入滿足這些優惠政策的條件時,實際應納稅額可能低於預繳的稅額,從而產生退稅。
二、預繳稅金高於實際應納稅額。
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會根據收入情況提前納稅。但是,由於收入波動、扣除項目變化等多種因素,實際應納稅額可能與預繳的稅款有所不同。如果實際應納稅額低於預繳稅額,那麽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
三、稅務部門會計核算的調整
稅務部門會在年度結束後計算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存在錯誤或遺漏,或者有些抵扣需要重新認定,就有可能導致退稅。
四是實施專項附加扣除等政策
近年來,我國稅制不斷完善,出臺了包括專項附加扣除在內的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使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享受到更多的扣除和減免,可能導致退稅。
總而言之:
個稅退稅的產生主要是由於稅收優惠政策、預繳稅金高於實際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會計調整以及專項附加扣除的實施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退稅制度的實施有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1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可以依法申請退稅:
(壹)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
(二)有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的;
(3)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等原因不足的;
(四)未被用人單位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結算進行各種稅前扣除的;
(五)對於納稅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稅率;
(六)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殘疾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等綜合所得稅優惠的;
(七)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但不得在預繳稅款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51條規定: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