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納稅人如果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發生了超過15000元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並且這部分費用已經扣除了醫保報銷,那麽這部分費用就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中予以扣除。但是,這種扣除有壹個上限,即80000元。超過這個金額的部分將不能被扣除。
關於大病醫療扣除的其他註意事項:
1、如果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有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他們可以選擇都在壹方扣除,也可以選擇分別扣除。具體扣除方式由他們自行決定。
2、對於未年子女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可以由父母雙方選擇在其中壹方扣除。
3、如果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的末期住院,然後在次年的年初出院,這種情況下,醫療費用支出屬於第二年的支出。因此,納稅人可以在次年的匯算清繳時享受大病醫療扣除。
綜上所述,大病醫療扣除標準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個稅政策,對於患有大病的納稅人,具有非常可喜的減稅效果。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也需要註意規避相應的風險問題。如果不確定如何操作,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構進行指導。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十壹條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