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以下表格:稅務登記表(個體工商戶適用)壹式兩份;《房屋、土地、車輛、船舶登記表》壹式兩份。
2.納稅人應提供信息: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3.負責人(個人合夥企業)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4.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3.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無違法問題,當場符合條件;對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有明顯疑問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入下壹環節,經核實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