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金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根據全年的應稅所得項目、金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退稅額,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宜。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符合匯算清繳條件的納稅人,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辦公場所或者就業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居民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當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同壹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從壹個地方取得的所得中扣除。居民個人應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扣除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