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個稅起征點為5000-20000元,具體由各地市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標準:
1,銷售貨物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照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還有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登錄地稅網站,進入個人所得稅申報頁面,完成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允許扣除的稅款)
稅率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不超過5000元的5%;超過5000元至10000元部分的10%。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理論上,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5% ~ 35%的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計征的,其成本可以根據余額抵扣計算。實際上,稅務機關不會讓妳按照標準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來計算,而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根據妳的經營規模、經營地點、經營品種等因素來確定妳需要繳納的稅款。
計算方法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扣除標準5000元/月(適用於工資薪金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壹金後的月收入-扣除標準。
生產經營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起征點;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每壹納稅年度收入總額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和稅率類型為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按月分期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千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的,月銷售額在5000元至20000元的;
(三)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300元至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有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盈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包存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