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2)起訴(法律術語)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3)起訴的分類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身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請求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國家機關和有起訴權的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進行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都是基於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任何案件。如果法院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判,就叫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著訴訟審判程序的開始。
企業破產後,相關受害人和債權人仍可根據我國法律,收集案件證據起訴該類企業的股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人股東仍需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維護中國法律和經濟市場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