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符合認定標準,準備好有關材料並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1.納稅人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資料
3.稅務機關實地查驗,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兩種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1.銷售額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於壹般納稅人。
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其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計核算標準
《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資格。這裏所稱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
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商貿企業除外)。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的認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
對具有壹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並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