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條例第九條第壹款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條例第壹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如下: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年銷售收入必須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否則按照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