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稅務報微信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十年來,我國市場主體總量實現了歷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註冊市場主體1.63億戶,比2012年底的5500萬戶凈增1億多戶,年均增長12%。其中,個體工商戶從4060萬戶增加到1.09億戶,達到歷史新水平。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快來壹起學習~ ~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減半征收部分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題]
個體工商實體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管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繳稅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稅收減免:
減免稅=(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營業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1-50%)。
4.減免稅應在相應業務收入納稅申報表“減免稅”欄號中填寫,並附《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個體工商戶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個體工商戶可在50%的征稅範圍內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優惠政策的個體工商戶,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個體工商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率,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享受優惠稅率。
[政策依據]
003010(2023年第10號)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限額征收和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題]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稅務機關實行按納稅人安置的殘疾人數征收、退還增值稅的辦法。
每個殘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所在縣適用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有按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的殘疾人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每月安置殘疾人人數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殘疾人不少於5人(含5人)。
2.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1.困難行業的企業。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和鐵路運輸五個特困行業;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紡織及服裝業、紙及紙制品業、印刷及記錄媒體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及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制造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及錄音制品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和娛樂業、17。上述行業中以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雇工的單位,按照企業辦法緩繳。
2.疫情嚴重地區所有以單位投保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執行。
3.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1.屬於困難行業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至2023年底,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緩繳期不超過1年。延期付款期間,滯納金將被免除。
2.疫情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企業和單位。
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
3.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3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3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具體落實以本地實施辦法為準。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
相關問答:2023年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九條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十條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壹條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條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第十三條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