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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最低納稅額是多少

個體工商戶納稅是指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個體工商戶最低納稅額,希望能幫到妳。

個體工商戶最低納稅額

 1、國稅最低是200元,在不就為免征了。

 2、地稅最低是200元左右(個人所得稅率各地不壹致),在不就為免征了。

個體工商戶納稅額的稅法規定

 企業下列經營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另外,稅法還規定: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2.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壹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壹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7.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預售房地產並取得預收款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並按季預征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後,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8.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取得的除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9.對外商與中國制片商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從中國境內分取的發行收入,屬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應當征收所得稅;外商在中國境外發行影視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稅。

 10.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與上述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余額,作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

 11.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壹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12.股票轉讓凈收益屬於企業的財產轉讓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壹並征收所得稅。

 13.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高於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為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應納稅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資舉辦俱樂部或類似會員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對會員入會時壹次性收取會員費、資格保證金或其他類似收費,應在收取時作為企業當期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企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分5年平均計入各期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對其會員退會時退還上述款項的,所退還的部分,可沖減企業退款當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咨詢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業務由代表機構履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全部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並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壹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

 (3)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征稅。

 (4)境外咨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同與客戶簽訂合同,***同提供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首先應按工作量或合同規定等合理的比例,劃分境內外企業或機構各自的收入。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應就其劃分的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屬境外咨詢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或其代表機構***同提供咨詢業務,且其服務對象為中國境內客戶的,劃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收入的比例,不應低於該項業務總收入的60%。

 (5)凡境外企業派人來華參與客戶的咨詢業務,應再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就該項業務中劃為該境外企業的收入部分,以不低於50%為標準,再行確定該境外企業的境內業務收入,並校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6)境外咨詢企業的境內應稅業務收入,凡該境外咨詢企業在華設有代表機構,但其代表機構未與其***同進行該項業務活動的,應作為該境外咨詢企業在華構成營業場所計算納稅,並統壹由支付人扣繳稅款。

 (7)凡涉及來自與我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香港特區的咨詢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咨詢業務的,應依照協定或按照有關常設機構條款的規定,判定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對構成常設機構的,應按照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免於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國庫券轉讓收益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7.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開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個體工商戶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稅法實施細則分別按制造業、商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列舉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公式。

 (壹)制造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制造業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二)商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商業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 -(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三)服務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服務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四)其他行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制造業、商業、服務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個體工商戶常見稅收問題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戶取得營業執照之後多少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證?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⑵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其中:個體道路運輸戶所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地址為?流動?且居民身份證上註明的地址不在大連行政區劃範圍內的,需提供住址為大連行政區劃內的合法身份證件);

 ⑶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地址為?流動?的個體道路運輸戶不須提供;

 ⑷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2、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停業?辦理停業了還需要交稅嗎?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 報告 書》,經核準停業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實際停業天數相應調整定額征收稅款。

 申請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業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小於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大於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⑵發票領購簿;

 ⑶未交驗的發票;

 ⑷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

 3、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復業?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原《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⑵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幹部證等) 。

 4、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和負責人的,應當先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定期定額戶註銷稅務登記,應當填報《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____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向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申報並繳清稅款。原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納稅檢查,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收回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 通知書 》。

 申請註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款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註銷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小於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大於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⑵發票領購簿;

 ⑶未交驗的發票;

 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

 5、主管局對我實行定額征稅,請問核定期壹般多長時間?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區域定期定額戶經營變化情況和分類管理的實際要求,可按季、半年或壹年確定定額執行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後執行的第壹個納稅期至最後壹個納稅期。?

 6、我是壹個體戶,先前每月都到主管局作了申報並交了定額稅,現在主管局還要求我作壹個匯總申報,這是怎麽回事?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定期定額戶應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30日內將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申報額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匯總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以上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

 7、我是壹個體工商戶,聽說月銷售額不達2萬元是免稅的,請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全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遼 財稅 [2011]942號)規定,為進壹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全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進行調整。

 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8、我是個體戶,專管員給我核定每月需要繳稅600元,請問這個稅是根據什麽核定的?我覺得這個稅定的有點高了,是否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

 答:《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的 方法 核定:

 (壹)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的,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9、所有的個體工商戶都是定期定額征收稅款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10、聽朋友說現在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建立賬簿,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 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壹)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壹)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壹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11、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現在還未接到主管局下發的《核定定額通知書》,請問在這期間我應該如何繳稅?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12、個體戶到外地經營還需要辦理什麽手續嗎?

 答:《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稅務登記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13、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戶,請問如果當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還需要補稅嗎?連續幾個月超過定額,主管局會對我重新進行核定?

 答:《國家稅務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規定,未達到起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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