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公賬上錢不可以隨便取,除非用途是公用,而不是私用。
它不像我們平時生活中壹樣,我們平時生活中存進去的這個錢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隨便取隨便用的,因為那個是我們私人的財產。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個體戶對公賬戶,公賬戶是壹種非個人銀行賬戶,這種個體戶所開設的銀行賬戶並不能為私人所用,畢竟是對公賬戶,那麽該賬戶所具備的法律效力應該是整個團體,不是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論是個體戶,還是在公司裏面,這些錢都是不能夠隨便取來私用的。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