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聯動”矛盾化解機制運行多年,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揮了壹定作用。目前,“三調聯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和功能仍不容樂觀,各調解主體單打獨鬥的局面沒有改變,三種調解方式相互協調、“無縫對接”的局面尚未形成。
壹、近年來民事糾紛概述
(壹)從糾紛類型看,農村傳統糾紛仍占據主要地位。農村新型矛盾糾紛類型逐漸增多,如宅基地糾紛、地企糾紛、合同糾紛、勞務糾紛、勞動爭議等。
(2)從糾紛主體看,個人、企業、村集體組織之間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3)從糾紛的動機來看,除了利益之爭,大多數糾紛都摻雜著感情因素。
二是“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法院、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村民調解組織在糾紛解決中占據主導地位。
(壹)法院訴訟調解——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渠道。
(二)人民調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主力軍。
(3)行政調解——社會治安矛盾調解的常規機制。
三、“三方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效率不高,過於依賴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壹時難以改變。特別是“三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門缺乏足夠的配合和聯系,不能及時有效地充分回應社會和群眾的需求。
(1)法院受案壓力增大,非訴訟糾紛解決功能減弱。基於訴訟審判在社會公力救濟方式中的核心地位,近年來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在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法院審判壓力逐漸增大。相比之下,由於人民調解組織培育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低下、調解規範和程序隨意性大、調解協議缺乏必要的執行力、社會公信力不足、當事人缺乏信任等原因,糾紛解決總體數量停滯不前,未能充分發揮訴訟糾紛解決的替代和補充作用。
(2)訴訟本身的弊端限制了其在糾紛解決體系中的主導作用。表現為:壹是訴訟糾紛解決的高成本、長周期、剛性,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訴訟渠道的梗阻和堵塞。二是訴訟調解形式單壹,降低了調解的靈活性和效果。實踐中,部分案件機械適用壹致調解模式,側重於從當事人出庭、法官宣布開庭到判決前的階段,未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適用於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或置於訴前、庭審階段,難以大幅提高調解成功率。
(3)“三調聯動”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需要進壹步制度化、規範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已經運行多年,但壹直沒有得到規範和發揮作用。首先,缺乏聯合爭議解決的具體操作程序。二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訴訟未能有效銜接。三是部分幹部缺乏理解和工作熱情,沒有合理的制約方法督促其積極與其他部門協調調解糾紛。最後,缺乏足夠的資金來開展多元化的糾紛調解。聯動計劃的運行除了需要專項資金支持外,對工作人員本身沒有經濟激勵機制,多勞少得。
四、改進和完善“三協調”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和措施。
(壹)正確把握和鞏固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主導地位
1.建立和完善相關獎懲機制。
修改完善現行法院崗位目標量化責任制,將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協調其他有關部門調解糾紛、確認落實民調協議等作為法官的明確職責,實行量化考核,與法官獎懲掛鉤。通過制度設計,積極引導人民法院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整體聯動、功能互補。
2.采取措施提高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
壹是嘗試建立民事簡易案件快速裁判機制。對於證據完整、事實清楚、無需法庭核實、請求單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聯系方便、雙方利益沖突較小的案件,審理期限壹般不能超過15天,壹般壹次開庭結案。與之相配套,制作了各類民事案件模板供參考應用,簡化了裁判文書的制作,實現了復雜裁判文書的分流,使案件得到及時快捷的處理。
二、加強訴訟調解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1)與時俱進,拓展調解深度和廣度,研究總結適合個案的調解方法,培養精細靈活的調解技能;(2)改變調解階段,實行立案前調解、立案後開庭前調解、開庭期間集中調解,在終審判決前仍引導當事人重新審視各自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真正使調解貫穿審判全過程,充分實現調解的特殊價值。
3.強化訴訟對非訴(主要是人民調解)的有效支持。
壹是改進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秉承“不缺位、不越位、不缺位”的業務指導原則,通過定期對口聯系、疑難案件專項指導、聯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講座、案例研討、巡回審判現場旁聽審判等方式開展業務培訓。
二是建立調解協議審查制度。法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督促各級調解組織建立賬冊。所有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都需要完成,材料規範,結案送檢後時尚卷起來歸檔。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法院、司法局派專人定期審查,及時指出不足,幫助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規範化水平。
三是完善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確立其應有的權威。建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和效力確認進壹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通過支持合法規範的人民調解協議在審判中發揮強制執行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約束力、履行率和公信力。實踐中,人民調解協議可以分兩種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達成法律協議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且在壹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內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協議內容合法、調解程序合法、不違反自願原則的,根據不同訴訟請求,直接或間接賦予法律效力:當事人起訴要求維持原調解協議的,作出確認協議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就原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在判決中支持原協議。否則應在協議被裁定無效後立案審查。
(2)加強法院與非訴訟糾紛解決主體的聯系和互動。
1.建立健全訴前分流和調解機制。
法院立案接待室專門成立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小組,對家事案件、小額債務糾紛、小額損害賠償糾紛、鄰裏糾紛等壹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中不需要人民調解和治安調解的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提示,告知其人民調解和治安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建議其優先選擇人民調解和治安調解。當事人接受的,案件應當中止,並出具《轉調解聯系單》,轉糾紛所在鄉(村)的民調組織和派出所進行調解;對於當事人堅持起訴或人民調解、公安調解無效的案件,視具體情況,小組可在糾紛所在地單獨或與調解員、陪審員共同調解。如果達成協議,屆時會出具調解書;對於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範圍或者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民事糾紛,告知當事人的辦案部門或者糾紛所在地的民調機構做好調解工作。
2.建立健全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法院要加強與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務所、基層民調組織的協調,建立多方聯動調解工作模式。轄區內常見的多發性糾紛,應當由村民事先處理。村調解不成,由村民派員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並告知當事人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進行二次調解。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在調解過程中堅持訴訟的,將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並告知當事人當庭進入起訴階段。同時,要提醒當事人立案註意事項和訴訟風險,盡可能做好糾紛解決工作。對於已經由派出所調解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院可以進壹步與公安部門溝通,規範立案階段的證據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當事人因未提交證據或對相關事實和調解工作描述不規範而造成立案困難和困境。
3.建立健全委托協助調解聯動制度。
壹是明確聯動形式:(1)法院可以對所有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進行委托調解,無論是訴前、立案審查期間、立案後審前、庭審期間,同時可以指導調解;(2)法院可邀請(聘請)相關人員(不限於人民調解員)參與上述階段的訴訟調解;(3)有關部門向法院提供與糾紛有關的證據和原因等信息,協助及時妥善調解糾紛。
二是規範聯動操作。建議采取設立調解聯絡員加強溝通、制作名冊明確委托範圍、邀請(聘請)申請人、模仿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定等措施,形成聯動工作的穩定長效機制。
4.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由鄉鎮黨委牽頭,人民法院、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召開會議,交流調解經驗和做法,及時溝通協調各部門糾紛調解工作銜接配合的有關事宜和問題。另外,對於壹些新的或者疑難的糾紛,討論制定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者聯合請求上級部門提供處理建議。
(三)建章立制,按照“預防與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矛盾糾紛的預警和排查工作
1,嘗試實行法官包制。
根據人口分布和民事糾紛的特點,將法庭區域劃分為若幹區域,由合議庭負責。合議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區域,及時了解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情況,並建立專門臺賬進行登記備案。簡單民事糾紛當場立案、當場調解;對影響全局的訴訟案件提前溝通協調,隨時通報相關情況。
2.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絡會議。
依托上述聯席會議制度,鄉鎮黨委、人民法院、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會等組織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壹段時間內的典型矛盾,互通信息,及時發現和掌握轄區內容易激化的重大群體性糾紛或矛盾的苗頭和趨勢,協同引導群眾合法有序表達意願和訴求,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以及調解、教育、協商等方式,
(四)互動合作,加強“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和交流。
壹是相關部門相互配合,通過組織專項活動、發放宣傳單、與村民代表座談、組織村幹部集中培訓等方式,共同宣傳法制。他們壹方面傳授法律知識,壹方面講解“三調聯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模式和現實意義,提高人民群眾對該機制的認知能力;
第二,通過各種渠道征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第三,在相關部門編制說明各種糾紛解決路徑的手冊,加強對貧困群眾或受教育程度低的當事人的口頭告知,引導群眾形成選擇糾紛解決路徑的正確理性觀念。
(五)配強力量,嚴格責任,切實保證“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高效運行。
首先,要進壹步加大建立和完善這壹機制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支持,比如劃撥專項資金或者設立專項基金。第二,應建立問責機制。除法院外,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涉及的相關事項納入地方黨委自行或統壹檢查考核範圍,並根據考核結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獎懲,確保機制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總之,隨著社會變革的加速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各種新的矛盾糾紛不斷湧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規模擴大化、行為激烈化、對象復雜化的特點,對調解這壹傳統的矛盾化解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由於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固有的功能缺陷,整合調解資源、優化調解方式、提高調解效果成為新形勢下最大限度發揮調解作用的重要課題。這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壹步協調各方力量,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司法、司法調解“三音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提高調解效率,更加有效地在基層築牢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堅實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