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被稅務部門通知並超過其規定時限未改正且無下落、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二被認定了非正常戶的後果
1、暫停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戶認定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4、沒有欠稅且沒有未收繳發票的納稅人,認定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
5、納稅人申請解除非正常戶,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6、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納稅人,本年度直接判為D級,並承擔D級納稅人後果;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決非正常戶的辦法
1、及時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常狀態的理由;
2、按需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3、如果稅務機關證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應當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轉入正常戶管理;
4、稅務登記證件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往外,還需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繳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稅務登記證件,並由相關部門重新核發。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四十壹條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