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費用扣除金額”為選填。以上數字填寫均為正數。
“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應大於等於1,小於等於12個月。申報時,稅款所屬期應為當年累計經營期的起止時間,即稅款所屬期起始月份數+“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稅款所屬期止的月份數,如全年經營期為2011年3至10月,則“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為8,稅款所屬期應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利潤分配比例”按小數點格式錄入,最大為1.00。例如利潤分配比例50%,錄入為0.5。
個體工商戶是《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四節的條款中所明確界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是由《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的條款所界定的。社會上壹般認同的個體工商戶則指廣義上的個體工商戶,其中包括個人合夥。
個體工商戶開式的個體經營實體上具有自然人和經營者雙重身份。作為自然人,其當然享有法律賦予人的壹切權利,包括壹般經營組織所不可能享有的婚姻自主權、財產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同時,其作為個體工商戶,又享有法律賦予的、不是壹般自然人所能享有的經營的權利,如請幫手、帶學徒、起字號、簽訂經營合同等工商業經營的權利。按法律、法規要求,其取得雙重身份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依法經核準登記,領取登業執照,因而屬於營業適用的市場主體。
個人合夥形式的個體經營實體是自然人的集合、財產的集合。合夥人之間具有***同經營、***同勞動、***擔風險的經營關系,在壹定程度上兼顧了各方面的優勢。表現為:
①既有合夥人之間的相互制約,又具有企業股東更為融洽的人際關系,因而出現隨意性決策和無益內耗的可能性較小。
②既能實現較為科學的管理,又不必專設管理機構,因而節約了相應的人力、物力。
③既能實現人、財、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業那樣必須經過壹系列法定程序才能處理問題,因而有經營靈活的優勢。
④由於所有合夥人都對經營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使得個人合夥個有相對可靠的商業信用和責任分擔的經營風險,使經營者與其交易夥伴都具有較強的經營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