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民。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款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均在次月15日內預繳,但部分稅款按季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論是否收到款項,均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