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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需要記賬嗎?

個體工商戶需要正確建立賬簿,進行準確核算。《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保存賬簿和憑證,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摘錄;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批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加強查賬征收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保存賬簿和憑證,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

同時,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建帳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復式賬戶:

(壹)註冊資本20萬元以上。

(二)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服務或者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營業)額在4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立復式賬戶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簡易賬戶,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復式賬戶:

(壹)註冊資本在65438萬元至20萬元之間。

(2)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服務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營業)額為1.5萬元至4萬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萬元至8萬元之間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立簡易賬戶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納稅人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壹納稅年度的月平均銷售額或者營業額;當年新設個體工商戶的月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不符合上述會計準則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設置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符合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建帳條件,選擇設立復式賬戶或者簡易賬戶,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法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八條符合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承擔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帳、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復式記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按照《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進行財務核算,如實記錄財務收支。成本、費用及其他財務會計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稅辦法(試行)》執行。

有簡易賬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營業收入賬戶、營業費用賬戶、商品(材料)采購賬戶、商品(材料)庫存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簡易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的現金賬簿、存款日記賬和總賬必須使用定制版,其他賬簿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選用活頁本。簡易賬簿應采用定制形式。

賬簿、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填制、裝訂或者粘貼。

建帳時,各種帳冊、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保存10年。

第十壹條復式記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10日內報送,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送。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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