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先:1,納稅人所需證件、資料:(1)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2)清理核銷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無購票記錄無需提供);(3)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3份,個人2份);(4)國家稅務總局註銷表復印件(由* * *局提供,此項由各縣級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五)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6)工商部門的註銷決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者提供);(七)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2.註意事項:(1)納稅人領購發票後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去發票供應窗口清理已註銷的發票。(2)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全部應稅費用。(3)納稅人有欠繳稅費或未繳稅費的,經職能部門審核後,由稅務所(分支機構、管理部門)繳納入庫。(4)納稅人涉及跨縣(區)變更地址的,由原稅務機關按註銷程序辦理,納稅人必須在30日內到新的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5)納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除原件外,必須加蓋納稅人公章(個人,加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3.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分局、管理部)初審、檢查或轉稽查部門→縣局審批(職能部門、局長)→稅務所(分局、管理部)或稽查部門清稅、滯納金、罰款→縣(區)局(職能部門審批錄入)→受理窗口→納稅人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銷。證:(1)稅務註銷回執(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3)經營者簽署的債務清償說明原件(4)經營者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件。
法律客觀性: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同壹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登記:
(壹)與註冊或者預先核準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同名的;
(四)與被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