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1,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
2.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加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市場的名稱。
3.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可以使用經營者的名稱作為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體名稱,但具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4.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組織形式,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5.第十壹條第七點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不得含有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符、標點符號等內容和文字。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4.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5、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隊序號;
6.“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7、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符、標點符號;
8、不符合國家語言文字標準的;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