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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運輸者如何納稅?

根據《貨物運輸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貨物運輸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承包人、承租人和關聯人,在運輸業務結束後,不能自行開具貨運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貨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凡由納稅人管理的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營業稅,分別按開票金額的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的7%征收城建稅。但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執行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年終不進行所得稅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購票,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納稅人代開票單位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需要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由開票單位在提供下列資料並繳納稅款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壹)《開具發票納稅人資格證書》;

(二)承運人與發貨人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證明。開票單位為承包方、承租方、關聯方時,統壹使用承包方、出租方、關聯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百度百科-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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