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通信費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直接給員工發(有無工資),壹種是報銷手機費。這兩種企業所得稅處理方式不壹致,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也不明確,各地規定不壹,企業壹定要註意。讓我們逐壹分析。壹、會計處理《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發放通訊費的,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計入職工福利費;通訊費用的報銷作為員工福利費管理。二。稅務處理(1)支付通訊費1。與工資壹並支付的通訊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持有或者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持有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將通訊費與工資壹並支付,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2.多頻段通信費(1)貨幣通信費支付。有的企業通訊費不是和工資壹起發,而是分多個波段發。34號公告第壹條第二款規定: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有四種處理方式:壹是不允許稅前扣除。不在國稅函〔2009〕3號文件職工福利費清單中嗎?通訊費?嚴格來說,下級稅務機關無權對稅務總局的文件進行擴大解讀,因此多帶企業發出的通訊費不能在稅前扣除。二是實際稅前扣除。不在國稅函〔2009〕3號文件職工福利費清單中嗎?通訊費?因此,通訊費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但由於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有關,可以據實扣除。三是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目前各地的政策都是34號公告發布前制定的,都只是規定?問題?還是?付錢?,不區分是否必須伴隨工資。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河北國稅函〔2065 438+03〕161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按月支付或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全體職工的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薪金。?如果地方政策規定已交或已交的通訊費視同工資薪金,那麽34號公告生效後未隨工資壹起交的通訊費是否仍可視為工資薪金?筆者是這樣認為的,因為這些地方政策否認通訊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所以自然不屬於34號公告所說的?福利補貼?34號公告不適用。只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壹條的規定,才能作為工資支出。四是作為職工福利費的限額扣除。如《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處關於澄清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函》(甬地函[2010]20號)第四條規定:?按照國稅發[2009]3號文件精神,結合以往規定,自2011年度起,給予企業的通訊費補貼明確計入福利費。2010及以前年度,企業按原規定支付的通訊費補貼已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的,不進行追溯調整。?如果當地政策規定已支付或已支付的通訊費作為職工福利費,那麽未隨工資壹起支付的通訊費仍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需要註意的是,這些地方政策對國稅函[2009]3號文件做了擴大解釋,承認通訊費屬於職工福利費,34號公告中也有提及?福利補貼?34號公告也適用。導致原本與工資壹起支付的通訊費被視為職工福利費,現在根據34號公告應視為工資薪金支出..(2)發放充值卡有些企業每個月都會給員工發放壹定數量的充值卡。比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答》規定:?企業購買的手機話費預付卡不是為本企業手機充值,而是為員工手機充值的,不得在稅前扣除。?(2)通訊費報銷企業給員工報銷手機通訊費,各地規定不壹。筆者梳理了壹下,有四種處理方式。第壹,不允許稅前扣除。比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個人報銷的通訊費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因此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用,其通訊工具為個人所有,無法區分所發生的通訊費用是用於個人使用還是用於企業經營,無法判斷該費用是否與企業收入相關,應視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費用,不予稅前扣除。?這項政策仍然有效。二是實際稅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公告》(2014第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為員工(已簽訂勞動合同)報銷的與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合理的辦公通訊費用,在真實合法的憑證基礎上,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三是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職工通訊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陜國稅函[2065 438+04]47號,註:此文件百度搜索不到)規定:?企業在標準範圍內向員工報銷的通訊費用,屬於員工個人貨幣收入,應按有關規定作為員工工資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上所述,這並不違反34號公告第四,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河北國稅函[2065 438+03]161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稅〔2009〕242號),企業為有票職工報銷的通訊費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或支付給全體職工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薪金。?看到了吧,即使是同壹個省,國地稅對於通訊費報銷的規定也不壹致。綜上所述,各地政策規定不壹,有損稅法的嚴肅性,也不利於納稅人執行。因此,筆者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明確通信費的稅務處理,便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之前,企業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以規避稅收風險。
上一篇:個稅申報人員離職怎麽操作下一篇:工作朋友圈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