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繳納,按月或季度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匯算清繳,以結清應退稅款。因此,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壹年的大部分經營期間,都應該有較多的流動資金,只在所得稅預繳期間,盡可能合法地少預繳,特別是不要形成年底提前退稅的結果。
(2)當企業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而傾向於設立壹些分支機構時,那麽企業就會面臨是設立分支機構還是子公司的決策問題。從本質上講,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從母公司分離出來的,母公司對它們有財務和人事控制權。但從納稅角度看,兩者有區別: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核算損益,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獨立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也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利潤與母公司合並計算納稅。因此,如果分公司出現虧損,可以在母公司的利潤中彌補,從而降低母公司的整體稅負。因此,目前有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以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征收繳納所得稅。
(3)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和遞延資產
在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折舊和攤銷金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越少。會計中的加速折舊是壹種有效的節稅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壹定條件的固定資產,經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企業要比較這些條件,如果符合,要積極向稅務機關爭取。固定資產價值不大的,凡是能計入當期損益的項目,盡量計入期間費用。稅法允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盡可能選擇較低的凈殘值率。此外,雖然稅法對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年限作出了最低規定,但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的長短上有壹定的自主權。企業應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或攤銷期限。
(4)扣除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新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納稅人發生的真實、合法、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允許在稅前扣除;納稅人撥付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除有特殊規定外,納稅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這些新稅法的規定對內資企業來說是壹個很大的優惠政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政策,但壹定要註意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工資性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正常工資水平的,稅務機關可以認為是“不合理支出”,進行納稅調整。
(5)借款費用
根據借款費用的不同性質,新所得稅法對其處理方式也做了不同的規定,有的資本化,有的費用化,有的可以計入費用但需要納稅調整。企業可以考慮以下三種節稅方式:①當企業處於虧損年度或前五年有可抵扣虧損時,利息支出盡量資本化;(2)當企業處於盈利年度時,利息費用應盡可能費用化,以達到費用最大化的目標;(3)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避免稅務機關消除超額利息。
(六)公益捐贈扣除
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這壹規定與原所得稅法有較大不同:①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可以扣除;②扣除的稅基不同。原稅法是年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是年利潤總額。如果有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可能會有較大差距。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抵扣時,壹定要註意正確計算抵扣依據,準確把握抵扣金額。
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應該是事先計劃好的,也應該服務於財務決策的過程。企業在稅收籌劃中應貫徹成本效益原則,綜合考慮,綜合權衡。只有綜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