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當年購置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計算企業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因為按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的14%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扣除,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扣除,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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